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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铁路总公司:关于调整铁路集装箱运价有关事项的通知

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18-06-05 浏览次数:

为进一步推进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,促进铁路集装箱运输健康可持续发展,总公司决定,优化调整铁路集装箱运价,理顺与整车比价关系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

一、理顺铁路不同货运方式间的比价关系,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集装箱运价率调整为:20英尺基价1为440元/箱,基价2为3.185元/箱公里;40英尺基价1为532元/箱,基价2为3.357元/箱公里。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的国铁控股营业线,按规定程序对铁路集装箱运价水平相应进行调整。

 

二、《铁路货物运价规则》第22条第2款:“罐式集装箱、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按‘铁路货物运价率表’中规定的运价率分别加30%、20%计算;标记总重量为30.480吨的通用20英尺集装箱按《铁路货物运价率表》中规定的运价率加20%计算,按规定对集装箱总重限制在24吨以下的除外”的内容停止执行。

 

20英尺罐式、35吨通用集装箱、冷藏箱(使用BX型车为冷藏箱提供在途供电时)按“铁路货物运价率表”中规定的20英尺集装箱运价率加5%、20%、30%计算。40英尺罐式集装箱按“铁路货物运价率表”中规定的40英尺集装箱运价率加30%计算,其他集装箱加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三、《关于调整铁路货运电气化附加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铁总货电〔2017〕215号)中有关集装箱运价电气化区段等额浮动规定停止执行。

 

四、20英尺35吨敞顶箱装卸费(吊装吊卸费)按20英尺通用箱标准执行。《关于20英尺35吨箱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铁总价电〔2016〕67号)第二条第三款“35吨敞顶箱暂免收集装箱装卸费(吊装吊卸费)”停止执行。

 

五、对自备空箱堆存服务,按《铁路货运实行门到门运输及制定调整相关费目和费率的通知》(铁总运〔2013〕39号)规定的计费条件和收费标准核收仓储费。铁路局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执行费率。

 

六、零散快运货物的装卸费、仓储费等杂费按铁路零担运输的计费条件和收费标准核收,浮动政策按既有规定执行。

 

七、各单位要强化货运价格和收费规范管理,除总公司公布的运杂费项目之外,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、超标准收费,严禁强制服务和收费、少服务多收费和不服务只收费,展示铁路良好社会形象。各单位要以此次理顺集装箱运价为契机,持续深化铁路运价市场化改革,不断提高货运服务水平和整体效益。

 

八、各单位要加强货运价格和收费检查和监督,各站段要落实计费和收费的自查和互核制度;各铁路局要加强对管内所有货运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专项检查;各到站要做好对到达货物计费条件和标准的复核,发现问题要按规定认真处理并及时上报。

 

九、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认真分析集装箱市场运价变化情况,精准营销目标市场,实现集装箱提质增效,确保市场稳定,稳步提升集装箱运输质量和效益。

 

十、各级价格、货运、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,按规定做好货票计费系统修改、测试和更新工作,确保过渡期间平稳有序。

 

十一、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,要在网站、营业场所做好价格信息公告,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。

 

以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执行,前发文电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。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既有规定执行。

 

铁总货电〔2018〕57号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中国铁路总公司

2018年5月31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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